A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及其不动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专利权等无形资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1)2×19年1月,A公司购入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含税价款为1600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不含税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地上建筑物不含税的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分别为110万元、66万元 ,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交付管理部门办公使用,预计使用年限均为50年。(2)2×19年3月,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不含税实际成本为24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当月A公司在上述地块上开始建造五星级饭店,建成后作为自营住宿、餐饮的场地;2×19年12月31日,饭店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已经发生建造成本2000万元(包括建造期间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摊销),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