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2010年1月1日应聘到甲公司工作,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甲公司注册地为E市,小王的工作所在地为F市。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甲公司与小王签订协议不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8月1日,小王以甲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且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协商不成,小王和甲公司分别向F市和E市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如果甲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且小王的月工资始终是4000元,甲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