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二、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初级会计证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考生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或者人事局职称科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2、考生填写完成后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或者人事局职称科把资料报省职改办审核;3、相关部门下发证书。此外在领取会计证时还需要出示考生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在查询成绩时,考生可通过成绩查询系统上打印出成绩单;考生报名时所提供的具备报名资格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如需他人代领,则需要携带代领人身份证原件;考生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同底彩色证件照片,一寸、二寸各2张;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由于各地考试政策的差异,各地区领取初级会计证方式也有所不同,考生务必提前确认好本地区证书领取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