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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福利视同销售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2020-09-25 11:40  责编:小莹  浏览:1235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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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把握两点:一是视同销售行为采用的是正向列举的办法,其范围只有八条,只有属于这八条所列行为才是视同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我们认定某一项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那么,它必定属于这八条中的某一条。那么发放福利费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福利视同销售

  一、视同销售

  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进项税需要转出,但要在出现退货、购进商品自用、损毁(非正常损失)、用于集体福利或赠送他人、或不应抵缴而抵缴了进项税的情况下才能做进项税转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不得抵扣进项

  1、因纳税人身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扣税凭证问题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

  4、用于最终消费(负税人)不得抵扣;

  5、用于简易计征办法和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6、采用差额征税的,允许扣减的款项中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

  以下就是有关发放福利视同销售进项税需要转出的情形介绍,以及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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