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注销在异地成立的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将资产、债务以及劳动人员转移给总公司。请问,分公司注销,其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结转到总公司,由总公司继续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因此,由于分公司在注销时是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总公司,那么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至总公司处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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