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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怎么界定?

2021-12-02 21:36  责编:李烨  浏览:985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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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都与增值税息息相关,因为增值税是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那么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要如何界定呢?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概念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指的是企业、行政、事业、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登记管理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销售商品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就是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为什么要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为了既简化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也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漏洞,原因是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众多,并且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

  如何计算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如果是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则合计季度销售额不能超过45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是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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