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委托乙公司代为加工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38.263万元,加工费10万元,加工劳务匹配的增值税率为17%,该材料加工后直接对外出售,其匹配的消费税率为15%,根据税法规定,由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因市场上无此商品的市场价可供参照,税法规定可组成计税价来计算应缴消费税,则甲公司收回此商品时的入账成本为( )万元。
A: 56.78
B: 48.263
C: 53.268
D: 47.268
[答案]:A
[解析]:甲公司应缴消费税的计税价=(38.263+10)÷(1-15%)=56.78(万元);甲公司应缴消费税=56.78×15%=8.517(万元);甲公司收回加工物资的入账成本=38.263+10+8.517=56.78(万元)。
[该题针对“委托加工物资的初始计量与核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