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加工企业签订了甲、乙两份承揽合同,甲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600万元,该企业提供辅助材料40万元,并收取加工费50万元。乙合同约定,由该企业提供主要材料400万元并收取加工费20万元。已知买卖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3‰,承揽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3‰。该企业就上述两份承揽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元。
A: 3330
B: 330
C: 1530
D: 210
承揽合同:(1)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承揽合同、买卖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2)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该公司就上述两份承揽合同应缴纳印花税=(40+50)×10000×0.3‰+400×10000×0.3‰+20×10000×0.3‰=1530(元),选项C正确。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