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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2019年1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借款2800万元,期限1年;同时公司接受张某投资,约定张某于4月1日和7月1日各投入400万元,张某仅于10月1日投入600万元。同时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该公司2019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 )万元。

A: 171.5

B: 178.5

C: 175

D: 196

答案解析

【考点】利息费用的企业所得税扣除规定

【解题思路】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题需要按时间分段计算利息,2019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2800×7%×3/12+(2800-400)×7%×3/12+(2800-800)×7%×3/12+(2800-200)×7%×3/12=171.5(万元)。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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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1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借款2800万元,期限1年;同时公司接受张某投资,约定张某于4月1日和7月1日各投入400万元;张某仅于10月1日投入600万元。同时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该公司2011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 )万元。 2、2011年1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借款2800万元,期限1年;同时公司接受张某投资,约定张某于4月1日和7月1日各投入400万元;张某仅于10月1日投入600万元。同时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该公司2011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 )万元。 3、2011年1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借款2800万元,期限1年;同时公司接受张某投资,约定张某于4月1日和7月1日各投入400万元;张某仅于10月1日投入600万元。同时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该公司2011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 )万元。 4、5.2016年1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借款2800万元,期限1年;同时公司接受张某投资,约定张某于4月1日和7月1日各投入400万元;张某仅于10月1日投入600万元。同时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该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 )万元。 5、5.2016年1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借款2800万元,期限1年;同时公司接受张某投资,约定张某于4月1日和7月1日各投入400万元;张某仅于10月1日投入600万元。同时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该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 )万元。 6、(三)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79.下列关于本案的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条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7、(三)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79.下列关于本案的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条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8、2011年1月1日,甲、乙、丙、丁分别出资50万元、50万元、40万元、60万元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5月15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为股东甲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宜,甲没有参加表决,其他股东均出席了会议,乙投了反对票,丙、丁均同意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9、2011年1月1日,甲、乙、丙、丁分别出资50万元、50万元、40万元、60万元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5月15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为股东甲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宜,甲没有参加表决,其他股东均出席了会议,乙投了反对票,丙、丁均同意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10、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张某作为保证人。2020年6月5日,甲向乙追加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全部借款于2021年12月31日清偿。张某对甲向乙追加借款与首期借款期限延长之事不知情。对于张某的保证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