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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某地板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一批外购的原材料丢失,账面成本24.65万元(含运费4.65万元),取得直接负责人赔偿金额5万元,该企业的损失已经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核和确认,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损失为(  )万元。

A: 20

B: 23.4

C: 28.4

D: 28.84

答案解析

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原材料的丢失,进项税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应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进行扣除。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损失=24.65+(24.65-4.65)×17%+4.65÷(1-7%)×7%-5=23.4(万元)。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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