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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下列有关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也适用《电子商务法》

B: 我国境内外的电子商务活动均适用《电子商务法》

C: 电子商务本质是一种商务活动,它与传统商务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利用了现代通信技术

D: 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一切与商业有关的活动

答案解析

【考点】电子商务法基本理论-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征

【解题思路】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被排除适用《电子商务法》。所以选项A错误。《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空间适用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电子商务法》。所以选项B错误。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一切与商业有关的活动。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所以选项D错误。 

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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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下列关于电子商务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 2、张某是某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其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后在平台上公示。张某不接受修改内容, 要求退出平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3、【1715819】A公司经营一家电商平台,平台商家自行负责商品的采购、定价、发货以及售后服务,A公司仅提供平台供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并负责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结算货款,A公司按照货款的5%向商家收取佣金,并判断自己在商品买卖交易中是代理人。2x21年 ,A公司向平台的消费者销售了1000张不可退的电子购物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 ,总额2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4、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下列关于电子商务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 5、(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7、A企业集团拥有甲、乙两个子公司。A企业集团相关子公司在2021年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1)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进行某新型疫苗的药理药效实验。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丙公司预先确定的实验测试的材料、方式和次数进行实验并记录实验结果,且需向丙公司实时汇报和提交实验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资料,实验完成后应向丙公司提交一份药理药效实验报告,用于丙公司后续的临床医药实验。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如甲公司中途被更换,丙公司聘请另一家企业可以在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药理药效实验并提交实验报告,新聘企业在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时将不会享有甲公司目前已控制的、且在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该企业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资产的利益。  (2)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开发一套定制化软件系统。合同约定,乙公司需在丁公司办公现场通过丁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进行软件开发,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电脑程序、代码等应存储于丁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中,开发人员不得将程序代码等转存至其他电脑中,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丁公司所有。如果乙公司被中途更换,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乙公司已完成工作,而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丁公司对乙公司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代码和程序没有合理用途,丁公司并不能够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丁公司将组织里程碑验收和终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其中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4%,里程碑验收时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66%,终验阶段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30%。如果丁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8、A企业集团拥有甲、乙两个子公司。A企业集团相关子公司在2021年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1)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进行某新型疫苗的药理药效实验。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丙公司预先确定的实验测试的材料、方式和次数进行实验并记录实验结果,且需向丙公司实时汇报和提交实验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资料,实验完成后应向丙公司提交一份药理药效实验报告,用于丙公司后续的临床医药实验。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如甲公司中途被更换,丙公司聘请另一家企业可以在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药理药效实验并提交实验报告,新聘企业在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时将不会享有甲公司目前已控制的、且在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该企业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资产的利益。  (2)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开发一套定制化软件系统。合同约定,乙公司需在丁公司办公现场通过丁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进行软件开发,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电脑程序、代码等应存储于丁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中,开发人员不得将程序代码等转存至其他电脑中,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丁公司所有。如果乙公司被中途更换,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乙公司已完成工作,而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丁公司对乙公司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代码和程序没有合理用途,丁公司并不能够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丁公司将组织里程碑验收和终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其中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4%,里程碑验收时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66%,终验阶段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30%。如果丁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9、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下列关于反垄断行政执法的表述,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