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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84.下列关于事务所文件效力及李海法律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将李海除名的《会议纪要》是有效的

B: 2010年2月24日,将王健除名的决议有效

C: 将李海和王健除名的文件都未生效,需登记以后才可生效

D: 2010年7月11日王健起诉李海和事务所的诉讼开始时,李海已经不是合伙人

E: 2010年7月11日王健起诉李海和事务所的诉讼开始时,李海仍是合伙人

答案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本题中并未表明发生除名事由,故对李海和王健的除名均无效。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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