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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A: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B: 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

C: 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

D: 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E: 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法基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选项A正确);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选项B正确);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选项E错误);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选项A、B正确,选项E错误。 根据《九民纪要》规定,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选项C错误),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选项D错误);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答案选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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