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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  )。

A: 赋予权益或者义务

B: 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C: 变更法律地位

D: 变更法律事实

E: 确认法律事实

答案解析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1)赋予权益或义务;(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答案选 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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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  )。 2、杨帆公司是一家船舶制造公司,2012年11月,杨帆公司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对一项用于制造船舶的技术进行研究。申报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自2012年1月起对某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预计研究支出42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80万元。该研究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万元(包括研发设备购置支出、场地租赁费、人员工资等),计算自筹资金12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万元。研究项目结项后,研究成果归杨帆公司所有。2012年12月底,有关主管部分批准了杨帆公司的申请,共补贴款项120万元,分两次拨付。2013年1月1日先拨付60万元,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结项时再拨付60万元。主管部门要求杨帆公司只能将补贴款项用于项目研究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该项目于2014年12月按时结项,杨帆公司于2015年1月1日收到了剩余的补贴资金(假设该项补贴难以区分与资产有关的部分和与收益有关的部分)。则杨帆公司2013年应确认的其他收益为(  )万元。 3、杨帆公司是一家船舶制造公司,2012年11月,杨帆公司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对一项用于制造船舶的技术进行研究。申报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自2012年1月起对某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预计研究支出42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80万元。该研究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万元(包括研发设备购置支出、场地租赁费、人员工资等),计算自筹资金12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万元。研究项目结项后,研究成果归杨帆公司所有。2012年12月底,有关主管部分批准了杨帆公司的申请,共补贴款项120万元,分两次拨付。2013年1月1日先拨付60万元,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结项时再拨付60万元。主管部门要求杨帆公司只能将补贴款项用于项目研究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该项目于2014年12月按时结项,杨帆公司于2015年1月1日收到了剩余的补贴资金(假设该项补贴难以区分与资产有关的部分和与收益有关的部分)。则杨帆公司2013年应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为(  )万元。 4、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 5、某公司先后招聘了两位行政助理,结果都失败了。该公司的招聘流程:(1)在互联网上发布招聘信息。(2)总经理亲自筛选简历。筛选标准是名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年轻,长相漂亮。(3)面试。如果总经理有时间就由总经理直接面试;如果总经理没时间,先由人力资源 部进行初步面试,再由总经理进行最终面试。(4)面试合格后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新员工的工作岗位、职责、薪资、入职时间都由总经理决定。公司招聘的第一位行政助理小马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前台接待,入职的第二天就没来上班。小马自述的辞职原因是工作内容和自己预期不一样,琐碎繁杂,觉得自己无法胜任。人力资源部对她的印象是内向,有想法,不甘于做琐碎、接待人的工作,对批评(即使是善意的)非常敏感。公司招聘的第二位行政助理小王在工作十天后辞职。小王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前台接待、出纳、办公用品釆购、公司证照办理与变更等。小王自述的辞职原因是不适应工作环境, 与同事合不来。人力资源部对她的印象是形象极好、思路清晰、写作能力强、争强好胜、易与他人冲突。总经理对她的印象是不太懂商务礼仪,有时像小孩,需要进行商务礼仪培训。由于招聘行政助理的工作连续两次失败,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觉得这不是偶然现象,肯定存在严重问题。导致该公司招聘失败的主要原因包括( )。 6、法律体系、法制体系和法治体系的区别包括( )。 7、(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8、(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9、会计监督职能是指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相关会计核算的( )进行审查。 10、前一段时间欧洲国家规定禁止销售不带安全保护装置的打火机,无疑限制了中国低价打火机的出口市场。该内容体现了(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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