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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发票地址填错,违法!会计人收到这13种发票请立即退回!

发布时间:2021-01-21 责编:每日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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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收到地址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入账吗?


问:我公司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地址开具错误,对方以不影响抵扣为理由不予更换,这张发票能做为原始凭证入账吗? 

答:不可以,虽然增值税可以抵扣,但是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

我们一起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要素需要如实正确开具,否则不属于合规票据,入账后有被税务机关不认可税前扣除的风险。

02

真实案例,

提醒财务人员核对发票要认真


发票地址填写错误,竟然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某公司因财务人员疏忽,将收到的错误地址的物业费发票做了进项税额抵扣,与实际办公地址不符,扩大了进项税抵扣范围,多抵扣进项税额,并被定性为偷税,收到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此处企业名字、地址由X、Y、Z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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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事实

增值税核实情况:扩大抵扣范围,多抵扣进项税额。

经查明,你单位在2016年8月31日记51号凭证中抵扣物业费进项税额1,104.11元,物业费地址为X楼4•6栋4号楼21层8、10号,发票开给Y有限公司,而你单位的实际办公地址为X楼4•6栋4号楼21层2-4号,由于财务人员工作疏忽,将收到的地址为X楼4•6栋4号楼21层8、10号的发票的物业费进项税额1,104.11元进行了抵扣,该地址不是企业的实际办公地址。

税收违法证据已经复印并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因此认定你单位多抵扣进项税额,未按规定申报进项税额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以上应调减2016年8月增值税进项税额1,104.11元,本次检查查补2016年8月增值税1,104.11元,定性偷税税额1,104.11元。

企业所得税核实情况:税前列支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费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经查明,你单位在2016年8月31日记51号凭证中多列支物业费18,401.89元。
2.经查明,你单位在2016年3月17日记31号凭证中列支会务费140,000.00元,并签订《会务费协议》。

《会务费协议》中甲方为该企业,乙方为Z公司,但《会务费协议》中第四条注明:“...由乙方一次性将款项支付给甲方...”,第五条注明:“...甲方只提供会务服务。”,财务负责人已确认该笔费用为虚假的协议,税收违法证据已经复印并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因此认定该《会务费协议》为虚假的协议,该笔费用不符合税法真实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8,401.89(18,401.89+140,000.00)元。

以上第(1-2)项,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158,401.89元,你单位2016年度应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2,818.11元(-105,583.78 + 158,401.89),应纳税额13,204.53元(52,818.11×25%),实际申报应纳税额0.00元,本次检查查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3,204.53元(13,204.53-0.00)。

定性企业所得税偷税税额13,204.53元。
 
(2)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决定:

1.处增值税涉税罚款553.00元(其中:2016年8月553.00元)
2.处企业所得税涉税罚款6,603.00元(其中:2016年6,603.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156.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言税菌不禁感叹,发票上填错一个地址竟然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无论是金额、名称还是地址,财务人员都要仔细核对好,切不可大意。

03
这13种发票不能报销!
会计收到请一律退回!


注意了!言税菌提醒广大财务人员,收到以下13种发票时请一律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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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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