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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门发布进口物资免税政策

2020-02-06 16:44  责编:哪吒  浏览:1443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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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关于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的暂行条例办法,现公告如下:

国家部门发布进口物资免税政策

(一)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疫情防控物资,比如消毒车、消毒用品、救护车、防疫用品、应急用品。

2、免税范围扩大至国内的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群众及个体捐赠的进口物资,或者是在国内的外国公民从外国购入的防疫用品,境内的加工防疫用品企业直接捐赠且能直接用于防疫用品,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暂行办法。

3、受赠方增加至省级民政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受赠方将指定单位的名单函告知所在的海关部门及税务部门。

4、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二)此公告下示免税的物资,已征收的要予以退还

1、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

2、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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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适用免税政策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四)》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021-12-08 11: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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