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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2020-02-07 11:50  责编:哪吒  浏览:1123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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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是国之重器,在疫情期间很多行业都受到了经济重创,此时国家也发布了支持国家行业的具体政策,对于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有什么相应的举措呢?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疫情期间,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对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于广东省内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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