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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迎来新政策支持!出口退运商品可实现零税负!

2023-02-02 19:47  责编:溪溪  浏览:665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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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可实现退运进境“零税负”。

跨境电商迎来新政策支持

  公告原文内容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政策解读

  一、2023年2月1日开始,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并且是因滞销、退货的因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企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时,应当出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三、企业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时,若是商品因滞销退运的,则应当以“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若是商品因退货退运的,则应当以退货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

  此次出台的政策意义在于:

  1、此次出台的政策,从企业最关心的税收问题,真正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实实在在从税收让利企业,真切的稳定企业出口预期和提振信心。

  2、此次出台的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充分考虑了跨境电商企业的诉求和利益,也将为跨境电商行业发展注入信心,推动我国进出口税收政策更加完善。

  3、2023年跨境电商依然是时代热点,国家不仅持续释放政策红利,而且政策红利更加符合企业实际,真正解决企业行业痛点,让企业对于跨境电商发展更有信心。从未来趋势看,跨境电商数据透明化、合规化是大势所趋,9710和9810模式这几年也在跨境电商行业持续推进,出台这样的相关政策红利,会让企业更有意愿参与到9710等模式中,从行业未来发展来说,对于数据透明化、合规化有很好的引导促进作用,最终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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