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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房地产经济师报考条件

2022-06-08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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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房地产经济师报考条件如下,考生满足其一即可:

  1、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5、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6、具备博士学位。

  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的考生,将获得中级房地产经济师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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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我公司因公司制改制而更名,更名后除名称变更外,出资人等都未变更,房产证、土地正更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附件1:印花税税目税率表……11产权转移数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三、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规定,第一条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公司仅更名,从而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名称变更,发放的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需要按照权利许可证照税目缴纳印花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2021年12月12日
我公司因公司制改制而更名,更名后除名称变更外,出资人等都未变更,房产证、土地正更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附件1:印花税税目税率表……11产权转移数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三、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规定,第一条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公司仅更名,从而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名称变更,发放的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需要按照权利许可证照税目缴纳印花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2021年12月12日
我有一个商业用房的所有权,我将该房产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我收取租金,其中,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应该由谁缴纳呢?我看文件上写的是,纳税人是实际使用人,我理解的实际使用人就是该房产的承租人,但是我是出租房产的房产所有人,我在使用该房产赚取收入,是不是也视为我在实际使用该房产上的土地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021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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