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是30年;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的会计凭证中,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保管期限为10年;其余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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