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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汇算清缴所得税分录

付汇算清缴所得税分录

2021-12-21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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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付汇算清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汇算清缴当年的所得税,补计提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汇算清缴往年的所得税,补计提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企业付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通过“应交税费”相关二级科目以及“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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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摊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相关规定: 《国税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三章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2020-05-21 18: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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