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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判断题】

电子营业执照比起传统的纸质营业执照更有利于保存,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解析

表述错误。根据规定,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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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3、电子银行是银行传统柜台业务的延伸,它使银行不再受营业地点、营业时间的限制,随时为客户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它的优势主要在于(  )。 4、电子银行是银行传统柜台业务的延伸,它使银行不再受营业地点、营业时间的限制,随时为客户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它的优势主要在于(  )。 5、要使一个食品品牌成为市场的领导者,正如雀巢公司在欧洲的执行副总裁Ramon Masip 所持的观点,除了根据各地的口味和偏好而生产产品的策略以外还必须同时成为一个“低成本的制造商”。雀巢公司根据欧洲市场在未来更加一体化的趋势,就采取了这样的一种新策略:在尽力使新产品达到更大的一致性外;同时也接受品牌呈现在各地的细微差异。雀巢公司的300多种产品(不仅是咖啡)在遍及61个国家的421个工厂中生产。公司设在瑞士日内瓦湖畔的小都市沃韦(Vevey)总部对生产工艺、品牌、质量控制及主要原材料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而各国分公司的主管有权根据各国的要求决定每种产品的最终形成。这意味着公司既要保持全面分散经营的方针,又要追求更大的一致性,为了达到这样的双重目的,必然要求保持一种微妙的平衡。这是国际性经营和当地国家经营之间的平衡,也是国际传播和当地国家传播之间的平衡。如果没有按照同一基本方针、同一目标执行,没有考虑与之相关的所有因素,那么,这种平衡将很容易受到破坏。雀巢公司欧洲执行副总裁Ramon Masip 所持的观点是:雀巢公司应该采取的国际化经营战略类型为(    )。 6、【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木梳生产企业。甲公司利用天然纯木和牛角为制作原料,将传统工艺与现代抛光技术相结合,赋予了梳子防静电、保健顺发的特殊功能,精细的做工和时尚的设计确定了其梳子中高档的定位;甲公司没有投入大量的广告费,而是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以及招商等方式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为了防止产品定位低下,甲公司特意选用线上销售方式,并且固定与一家网上商城合作,这种专卖销售的方式统一了定价模式,进一步巩固了甲公司梳子的中高档定位。根据以上材料,甲公司的市场营销组合策略为(  )。 7、A企业集团拥有甲、乙两个子公司。A企业集团相关子公司在2021年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1)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进行某新型疫苗的药理药效实验。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丙公司预先确定的实验测试的材料、方式和次数进行实验并记录实验结果,且需向丙公司实时汇报和提交实验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资料,实验完成后应向丙公司提交一份药理药效实验报告,用于丙公司后续的临床医药实验。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如甲公司中途被更换,丙公司聘请另一家企业可以在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药理药效实验并提交实验报告,新聘企业在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时将不会享有甲公司目前已控制的、且在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该企业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资产的利益。  (2)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开发一套定制化软件系统。合同约定,乙公司需在丁公司办公现场通过丁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进行软件开发,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电脑程序、代码等应存储于丁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中,开发人员不得将程序代码等转存至其他电脑中,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丁公司所有。如果乙公司被中途更换,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乙公司已完成工作,而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丁公司对乙公司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代码和程序没有合理用途,丁公司并不能够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丁公司将组织里程碑验收和终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其中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4%,里程碑验收时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66%,终验阶段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30%。如果丁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8、A企业集团拥有甲、乙两个子公司。A企业集团相关子公司在2021年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1)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进行某新型疫苗的药理药效实验。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丙公司预先确定的实验测试的材料、方式和次数进行实验并记录实验结果,且需向丙公司实时汇报和提交实验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资料,实验完成后应向丙公司提交一份药理药效实验报告,用于丙公司后续的临床医药实验。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如甲公司中途被更换,丙公司聘请另一家企业可以在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药理药效实验并提交实验报告,新聘企业在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时将不会享有甲公司目前已控制的、且在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该企业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资产的利益。  (2)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开发一套定制化软件系统。合同约定,乙公司需在丁公司办公现场通过丁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进行软件开发,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电脑程序、代码等应存储于丁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中,开发人员不得将程序代码等转存至其他电脑中,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丁公司所有。如果乙公司被中途更换,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乙公司已完成工作,而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丁公司对乙公司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代码和程序没有合理用途,丁公司并不能够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丁公司将组织里程碑验收和终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其中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4%,里程碑验收时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66%,终验阶段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30%。如果丁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9、由于电子数据交换技术能有效减少贸易过程中的纸面单证,因而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也称为( )技术。 10、(二)星之城大酒店是某县唯一一家三星级酒店,位于县城商业中心区,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县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现,该酒店全面履行扩建后未经过消防安全检查验收,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县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对星之城大酒店处2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在限期内停止营业。星之城大酒店缴纳了全部罚款,但是对责令停业决定不予理踩,一直继续营业,县公安消防部门考虑到星之城大酒店停业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于是依法将本案交由县公安局报请县政府决定如何处理。后来,县政府决定采取断电查封的方式强制执行,组织县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对星之城大酒店强行断电、查封。至此,星之城大酒店全面停业。附:《消防法》第70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75.根据法律规定,县公安消防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事先将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本案中,星之城大酒店在此阶段依法享有的权利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