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章程对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未作特别规定的,下列情形中,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是( )。
A: 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为7人,现实有董事5人
B: 乙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6000万元,目前未弥补的亏损为1600万元
C: 持有丙股份有限公司12%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D: 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本题考查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选项A,实际董事人数占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比例=5/7>2/3,表述错误;选项B,未弥补的亏损占实收股本总额的比例=1600/6000<1/3,表述错误;选项D,应当是“监事会”提议召开,表述错误。因此,本题选项C正确。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