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
B: 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
C: 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 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
选项A正确: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选项B错误: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本案票据背书地在德国,所以,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德国法。选项C错误: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本案出票地在德国,所以,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德国法。选项D错误: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案付款地在中国,所以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