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
A: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事宜
B: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C: 就有限合伙企业中的特定事项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D: 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解析】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选项A符合;(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选项D符合;(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项B符合;(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选项C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答案选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