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的合伙人赵某由于个人原因对李某负有到期债务20万元,其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同时李某对甲企业负有到期债务5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李某债权实现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李某可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B: 赵某可以其从甲企业分取的收益清偿对李某所负的债务
C: 李某可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D: 李某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以清偿债务
本题考核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选项A错误);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C错误)。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选项B正确);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选项D正确)。
答案选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