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项目 | 扣除限额的基本规定 | 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处理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 不得扣除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 不得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 |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3)社会保险费及其他保险费:
项目 | 是否准予扣除 | |
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四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准予扣除 | |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 | 准予扣除 | |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 | 准予扣除 | |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 不得扣除 | |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 准予扣除 |
(4)利息费用:
项目 | 是否准予扣除 | |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据实扣除 |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 |
(5)借款费用:
项目 | 是否准予扣除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 准予扣除 |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 | 在发生当期扣除 |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 | 据实扣除 |
(6)汇兑损失: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有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用:
项目 | 扣除标准 |
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支出 | 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
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支出,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 | 分期扣除,租赁费支出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
(11)劳动保护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有关资产的费用: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5)资产损失: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资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合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6)其他项目: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1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项目 | 扣除标准 |
保险企业 | 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财产保险按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按10%计算限额;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其他企业 |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特殊行业 |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佣金),据实扣除。 |
(18)企业维简费支出:实际发生的,划分资本性和收益性以及预提的维简费,不得扣除。
(19)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1)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项目 | 内容 | |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 | 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信用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等 | |
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 | 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 | |
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当年不得扣除)。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收入种类 | 范围 | |
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 |
免税收入 |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 |
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项目 | 具体规定 | |
纳税地点 |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开业或终止经营的纳税申报期限 | 企业所得税按年进行计征,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 |
正常经营的纳税申报期限 | 按月或按季度,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应当自年终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完成汇算清缴的工作 | |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5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