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非仅依据其法律形式。这一原则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一,也是《初级会计实务》教材反复强调的核心考点,初级会计考生需重点掌握其内涵与应用场景。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核心内涵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会计人员穿透交易的法律表象,聚焦经济实质。例如: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法律上企业不拥有所有权,但因租赁期接近资产寿命、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和收益权,经济实质上等同于自有资产。因此会计需将其确认为资产并计提折旧。
售后回购:形式上签订销售合同,但若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未转移(如约定未来回购),经济实质是融资行为而非销售,故不确认收入。
关键点:当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背离时,会计处理应以反映真实经济后果为准绳。
实务中的典型应用案例
案例1:合并报表中的控制权判断
A公司仅持有B公司30%股权(非第一大股东),但通过章程约定掌控B公司财务决策权。此时,法律形式上A公司无控股权,经济实质上却拥有控制力。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A公司需将B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案例2:政府土地收储与关联方竞拍
某集团子公司参与竞拍母公司被政府收储后变更用途的土地,且为唯一竞标者。形式上是两项独立交易(土地收储+土地购买),但经济实质是集团内部土地性质变更。合并报表中需抵消母公司确认的处置收益,避免虚增利润。
案例3:委托贷款的“明股实债”
某房企签订无固定期限委托贷款合同,条款约定“不分红则不付息”,形式上似权益工具。但因利率递升机制迫使企业必须还款,经济实为金融负债,故应分类为负债而非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