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之一,也是票据权利转移的法定方式。根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例如A公司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为背书人,B公司成为新的票据权利人,可直接凭票要求付款人付款。票据背书是票据从静态支付工具转为动态信用工具的核心环节,也是初级会计考生理解票据追索链条与责任分配的基础。
票据背书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法定要式性与权利派生性——通过严格的形式要件实现票据权利转移,同时背书人需对后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票据背书的三大法律特征
1.要式性:形式合规决定效力
背书行为需满足三项法定要件:
记载完整:必须明确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B有限公司”不可简写为“B公司”),否则背书无效;
签章规范:单位需“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双签(如仅盖公章无效),个人需亲笔签名;
位置特定:仅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完成(正面记载视为无效附加条件)。
法律依据:
《票据法》规定,背书需连续且不得部分转让;《支付结算办法》要求签章与预留印鉴一致。
2.连续性:权利转移的“链条证明”
背书连续性体现为三重衔接关系:
名称一致性: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背书的背书人(如“A→B→C”链条中,B公司需以同一名称受让和转让);
顺序连贯性:背书日期原则上先后衔接(未记载日期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粘单合规性:粘单首记载人需在骑缝处签章,否则粘单记载无效。
典型案例:
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时漏填被背书人名称→乙公司自行补记“乙公司”后权利有效(《票据法》认可补记权)。
3.无因性:效力独立于基础关系
即使基础交易无效,合规背书仍有效:
典型场景:B公司交付瑕疵货物,A公司仍需对合法持票人C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货物纠纷另行解决);
例外情形:持票人明知前手欺诈仍受让票据(如C公司明知B公司伪造背书),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背书的分类与法律效力
1.转让背书:权利转移的核心方式
完全背书:
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签章(如A公司转让给B公司),被背书人可再转让或行使付款请求权;
空白背书:
仅签章未填名称(国内无效,持票人补记后需自证权利来源)。
2.非转让背书:权利行使的特殊授权
委托收款背书:
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如B公司委托银行收款),被背书人仅能代为收款,不得转让票据;
质押背书:
记载“质押”字样(如B公司以票据担保借款),被背书人可行使担保权但非票据权利人。
3.禁止性规则与法律后果
附条件背书:
记载“收到货物后付款”等条件→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持票人可不履行条件直接行权);
部分背书:
仅转让50%票款→背书无效(票据权利不可分割);
期后背书:
票据拒付后或超提示期限背书→背书人自行承担付款责任。
背书人的责任与被背书人的权利
1.背书人的三重法定责任
担保责任:
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获承兑或付款(如B公司被拒付时,可向A公司追索);
真实性责任:
证明其前手背书签章真实(如A公司需确保出票人签章有效);
清偿连带责任:
被追索时需清偿票款+利息+追索费用(如C公司可跳过B公司直接向A公司追索)。
2.被背书人的权利行使规则
付款请求权:
可直接要求付款人付款(如B公司持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无需A公司协助);
追索权:
被拒付后可向前手、出票人或保证人追偿(需在拒付日起6个月内行使);
再转让权:
可继续背书转让他人(除非票据记载“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