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之一,也是我国支付结算体系中最常用的即期票据。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例如奶茶店老板小明向供应商张老板签发一张10万元转账支票,张老板持票可直接要求银行付款。
支票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严格要式性、见票即付性与流通受限性——通过法定形式确保支付效率,同时平衡交易安全与便捷。
支票的法定类型与使用限制
1.三大支票类型的法律功能划分
现金支票:
票面印有“现金”字样,仅能支取现金(如企业发放工资),禁止背书转让;
转账支票:
票面印有“转账”字样,仅能通过银行转账(如企业支付货款),可背书转让但不可提取现金;
普通支票:
未印“现金”或“转账”字样,可支取现金也可转账(如客户向超市付款),但划线后转为转账支票。
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办法》明确支票类型功能;《票据法》要求支票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委托”等六项绝对事项,缺一则票据无效。
2.使用限制的四项法定规则
主体限制:
个人与单位均可签发,但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预留印鉴(如企业财务章+法人章);
金额限制: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金额超出存款余额),否则承担票面金额5%的行政罚款(最低1000元);
流通限制:
现金支票绝对禁止转让;转账支票未加“不得转让”字样时可背书流通;
地域限制: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如上海市内支票不可直接用于北京付款)。
典型案例:
甲公司签发普通支票未划线→李四持票要求银行取现,银行照付;若支票划线并注明“转账”,则只能转入收款人账户。
支票的时效规则与权利行使特点
1.支票的“双重时效”刚性约束
提示付款期:
自出票日起10日内需提示付款(如6月1日出票,最迟6月11日交银行),超期银行可拒付;
权利追索期:
持票人自拒付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前手追索(如因空头支票被退票,需半年内起诉出票人)。
2.支票权利行使的两大特殊性
见票即付性:
银行见票需即时付款(不得附加条件),若记载“验货后付款”等条款则支票无效;
追索权简化性:
持票人被拒付后,可直接跳过背书人向出票人追索(如张老板持空头支票,可直接起诉出票人小明,无需先追索前手)。
对比其他票据:
汇票、本票追索需按背书顺序,而支票因付款人(银行)非票据债务人,持票人可直索出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