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背书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之一,也是票据担保融资的核心法律工具。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在票据背面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将票据交付债权人(质权人)作为债务担保的行为。例如建筑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时,将一张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质押”并交付银行——此时建筑公司仍是票据权利人,银行仅获得担保权,若贷款到期未偿还,银行可行使票据权利收款。
质押背书的本质在于其双重法律属性:
担保法层面:设立权利质权,保障主债权实现;
票据法层面:通过严格要式行为赋予质权人条件性票据权利。
这一特性要求初级会计考生深入理解其与转让背书的核心差异及行权规则。
质押背书的法定生效要件
1.形式要件:三项记载缺一无效
根据《票据法》,生效必须同时满足:
文句强制:必须记载“质押”字样(或同义表述如“担保”“设质”);
签章完整:背书人单位需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个人需亲笔签名;
被背书人明确:完整填写质权人名称(如“XX银行”)。
违规后果:
某公司仅签章未写“质押”→视为转让背书,银行取得票据所有权,原持票人丧失权利。
2.实质要件:主债权真实有效
担保从属性:无真实债务则质押无效(如虚构贷款合同);
交付必要性:质权自票据交付时设立(仅签合同不交付不生效)。
质押背书的核心法律效力
1.担保效力:优先受偿权
当债务未履行时,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
行权范围: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及附属权利(如请求作成拒绝证明);
优先性:从票据款中优先扣除贷款本息(如100万元票款优先偿还80万元贷款,剩余20万元返还建筑公司)。
2.权利限制效力:禁止再处分
再背书禁止:质权人仅能进行委托收款背书,不得转让或再质押;
行权条件性:仅在主债务到期未偿时方可行使票据权利(如贷款未逾期前银行无权提示付款)。
3.抗辩切断效力:阻断债务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抗背书人的事由对抗质权人:
典型案例:
付款人不得以“建筑公司供货瑕疵”为由拒绝向银行付款;
例外情形:
质权人明知前手欺诈仍接受质押(如协助伪造票据)→丧失抗辩切断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