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在票据背面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将票据作为债务担保的票据行为。这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考点。
质押背书的核心功能是通过票据权利为债务提供担保,而非转移所有权。例如,某农产品加工企业因采购设备需要资金,将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据此发放贷款150万元。若企业到期未还款,银行可行使票据权利优先受偿。此类实务规则是考生应对案例分析题的关键。
质押背书的四大法定要件
1.必须记载事项(缺一无效)
“质押”字样:可使用“设质”“担保”等效义表述;
背书人签章:单位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个人需亲笔签名;
被背书人名称:需填写质权人全称(如“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分行”)。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未记载“质押”字样的背书不构成有效质押。
2.交付票据
纸质票据:需移交原件;
电子票据: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质押登记,确保防篡改。
案例:某纺织企业将一张1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融资租赁公司,因未记载“质押”字样,法院判定质押无效,融资公司无法优先受偿。
质押背书的五大法律效力
1.质权设立效力
被背书人(质权人)取得票据质权,在债务未履行时可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并优先受偿。例如,某物流公司以汇票质押获得贷款,若逾期未还,银行可直接兑付票据金额抵债。
2.抗辩切断效力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背书人的基础关系(如合同纠纷)对抗善意质权人。例如,若出质人(A公司)与付款人(B公司)存在货款争议,B公司仍须向质权人(银行)付款。
3.再背书限制
质权人仅可进行委托收款背书,禁止转让或二次质押。若违规操作(如将票据转质押给第三方),行为无效且需赔偿损失。
4.剩余款项返还义务
质权人受偿金额超过担保债权时,需将差额退还出质人。例如,质押票据金额300万元,担保债务250万元,银行兑付后需返还50万元。
5.权利证明效力
质权人凭背书连续性和持有票据证明质权,无需额外提供担保合同。例如,某能源公司持连续背书的质押票据主张权利,法院直接认可其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