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转让背书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之一,也是票据流转中区别于权利转移的特殊操作方式。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特定目的(委托收款或质押),但不转移票据所有权的背书行为。例如建筑公司持有一张100万元商业汇票时,在票据背面记载“委托开户银行收款”并签章,此时票据权利仍归建筑公司所有,银行仅获代收权限。
非转让背书的法定类型与操作要件
1.委托收款背书:授权代收不转移所有权
法律性质:
持票人(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代收票款,票据所有权不变更。被背书人(如银行)仅获代理权,不可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形式要件:
必须记载“委托收款”字样(未记载则视为转让背书),背书人签章需与预留印鉴一致。
责任范围:
被背书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付款人可对抗背书人的事由(如基础交易纠纷)同样可对抗被背书人。
典型案例:
甲公司委托乙银行收款→付款人丙公司以货物质量问题抗辩拒付→乙银行无权主张票据权利,需由甲公司自行解决基础交易纠纷。
2.质押背书:担保债权实现而不转让权利
法律性质:
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立质权担保债务履行(如A公司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以汇票质押)。被背书人(质权人)仅在债务到期未偿时可行使票据权利。
生效条件:
①书面质押合同+②票据记载“质押”字样+③背书人签章。缺一则质权不成立。
权利限制:
质权人私自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如B银行将质押汇票转给C公司,C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非转让背书与转让背书的核心差异
1.权利归属的本质区别
背书类型 | 权利归属变化 | 被背书人权限 |
---|---|---|
转让背书 | 所有权完全转移 | 可再转让、行使付款/追索权 |
委托收款背书 | 所有权不变 | 仅代理行使付款请求权 |
质押背书 | 所有权有条件保留 | 仅债务违约时可行使票据权利 |
2.责任承担的特殊规则
转让背书:
所有前手背书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D公司被拒付时可向A、B、C连环追索);
非转让背书:
背书人仅对直接后手承担基础关系责任(如委托收款中银行操作失误导致票款迟收,建筑公司可追究银行委托代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