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之一,也是我国票据体系中唯一由出票人同时承担付款责任的特殊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例如建材公司向水泥厂购买原材料时,签发一张50万元的本票,承诺3个月后付款——此时建材公司既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无需第三方银行介入。本票以“出付合一、见票即付、责任集中”三大特性,成为初级会计考生必须掌握的支付工具,也是经济法基础考试中的高频命题点。
本票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自付性与无因性——出票人通过单方承诺创设票据权利,效力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
本票的法定类型与使用限制
1.银行本票:唯一法定类型
根据《票据法》,我国仅承认银行本票,即由银行签发并承担付款责任:
出票人限定:仅商业银行有权签发(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
信用基础:依托银行信用,持票人可即时兑付;
使用场景: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支付(如上海市内企业支付货款)。
典型案例:
上海甲公司向本地供应商支付20万元货款,通过工商银行签发本票→供应商持票可直接到银行兑付现金或转账。
2.使用限制的三项刚性规则
地域限制:仅限同一票据交换区域使用(跨市无效);
金额限制:需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则票据无效(如“伍拾万元”与“500,000元”不一致);
主体限制:收款人不得将现金本票背书转让(转账本票可转让)。
本票的三大法律特征
1.自付性:出票人与付款人“合二为一”
本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自身,形成双重身份合一的法律关系:
权利创设:出票人签发本票即作出付款承诺(如建材公司签发本票等同于承诺到期付款);
责任承担:出票人承担绝对付款责任,持票人无需向第三方追索(对比汇票需找承兑人付款)。
法律依据:
《票据法》要求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付款。
2.严格要式性:六项绝对记载缺一无效
本票生效必须完整记载法定六项内容:
表明“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一致);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银行需公章+授权人签章)。
违规后果:
某企业签发本票时漏填收款人名称→票据无效,水泥厂无法主张权利。
3.付款期限固定性:最长2个月“时效红线”
最长付款期:自出票日起不超过2个月(如4月1日出票,最迟6月1日付款);
逾期后果:持票人超期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仅能向出票人追偿)。
对比支票:支票提示付款期为10天,本票期限显著延长,增强其融资功能。
本票与汇票、支票的核心差异
1.当事人结构的本质区别
票据类型 | 基本当事人数量 | 付款责任主体 |
---|---|---|
本票 | 2个(出票人、收款人) | 出票人即付款人 |
汇票 | 3个(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承兑人(银行或企业) |
支票 | 3个(出票人、银行、收款人) |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
2.追索权行使的特殊规则
简化追索链条:
持票人可直接向出票人追偿(如水泥厂被拒付后无需找前手,直索建材公司);
逾期追索限制:
超2个月未提示见票→丧失对背书人的追索权(仅保留对出票人的权利)。
3.授权补记的禁止性
不可补记事项:
本票金额、收款人名称等绝对事项不得授权补记(对比支票允许补记收款人名称);
不可附加条件:
记载“验货后付款”等条款→本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