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背书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之一,也是票据流转中实现资金代收的关键法律工具。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并签章,授权被背书人(如银行)代为行使票据权利,但票据所有权仍归原持票人所有的特殊背书行为。例如建筑公司持有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汇票时,在票据背面注明“委托工商银行收款”并加盖公司印章,此时建筑公司仍是票据权利人,工商银行仅获得代理收款权限。
委托收款背书的三大法律特征与生效要件
1.权利归属不变性:所有权与代理权分离
核心规则:
背书人(原持票人)保留票据所有权,被背书人仅获代收款项的代理权。例如建筑公司委托银行收款后,若票据被拒付,最终追索权仍归建筑公司所有。
法律依据:
《票据法》明确“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即代理权限不可延伸处分权。
2.形式要件强制性:未记载“委托收款”则无效
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法定形式:
票据背面或粘单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未记载则视为转让背书);
背书人签章需与预留印鉴一致(单位需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违规后果:
某企业仅签章未写“委托收款”→视为转让背书,银行取得票据所有权,原持票人丧失权利。
3.责任有限性:抗辩延续与过错归责
抗辩延续规则:
付款人可对背书人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如设备公司以“货物质量瑕疵”拒付,受托银行无权主张权利,需由建筑公司自行解决);
过错担责规则:
被背书人操作失误导致票据毁损或迟收票款→承担委托代理责任,但不扩大至票据债务(如银行丢失票据需赔偿建筑公司损失,但无需承担票据拒付责任)。
委托收款背书与转让背书的核心差异
1.权利转移的本质区别
背书类型 | 权利归属 | 被背书人权限 |
---|---|---|
转让背书 | 所有权完全转移 | 可再转让、行使付款/追索权 |
委托收款背书 | 所有权不变 | 仅代理行使付款请求权 |
2.责任范围的关键分界
转让背书:
所有前手背书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D公司被拒付时可向A、B、C连环追索);
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人仅需对代理行为过错担责(如银行未在提示期内提示付款导致票据过期→建筑公司可索赔代理损失,但银行不承担票据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