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授权他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如收款、追索)为目的,在票据背面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这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考点。
委托收款背书的核心在于代理权的授予而非票据权利的转移。例如,某饮料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100万元商业汇票后,因异地收款不便,在票据背面记载“委托中国银行杭州分行收款”并签章,银行即获得代理收款权限,但票据所有权仍归属该饮料公司。此类实务场景是初级会计考生必须掌握的基础逻辑。
委托收款背书的三大法定特征
1.代理权授予:非转让性本质
委托收款背书仅授予被背书人(代理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限,票据所有权仍归背书人(委托人)所有。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若未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即使存在口头约定,也不构成有效的委托收款背书。
案例:某食品加工厂将一张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委托物流公司代收货款,但因未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物流公司擅自将票据转让给供应商,法院判定转让无效,食品厂仍需承担票据责任。
2.权利行使范围:限定性操作
被背书人可代理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拒绝证书作成权等,但不得进行转让、质押或贴现。例如,某建筑公司委托财务公司代收工程款汇票,财务公司若将票据质押融资,则构成越权代理,质押行为无效。
3.抗辩连续性:不切断债务关系
票据债务人可基于与背书人的基础关系(如合同违约)对抗被背书人。例如,若委托收款的背书人(A公司)与付款人(B公司)存在未结清货款,B公司有权以“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向被背书人(银行)付款。
、委托收款背书的法定要件与实务操作
1.必须记载事项(缺一无效)
“委托收款”字样:可使用“托收”“代理收款”等效义表述;
背书人签章:单位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个人需亲笔签名;
被背书人名称:需填写代理人全称(如“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2.实务操作流程(以企业委托银行为例)
填写背书信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规范记载委托事项;
交付票据:将纸质票据原件或电子票据发送至银行;
银行代收: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划入委托人账户,收取0.05%-0.1%手续费。
风险提示:若使用“隐存委托”(即外观为转让背书但私下约定代理收款),可能被认定为票据权利转移,引发权属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