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背书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之一,也是票据流通中的特殊法律行为。限制背书指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限制被背书人(票据接收方)再次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若被背书人违反限制继续转让,原背书人仅对直接后手承担票据责任,对后续持票人可行使抗辩权。例如:建筑总包公司向分包商背书支付100万元商业汇票时注明“不得转让”,但分包商仍将汇票转给钢材供应商。若汇票被拒付,供应商只能向分包商追索,总包公司可依法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限制背书的本质在于其切断票据责任的无限延伸性——通过限制票据流通范围,背书人将自身责任锁定在直接交易对象,避免因后续不可控转让带来的法律风险,体现了初级会计考试中“票据无因性”与“要式性”的核心逻辑。
限制背书的法定类型与法律效力
1.禁止转让背书:票据流通的“硬性阻断”
禁止转让背书需满足两项法定要求:
书面记载:必须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清晰记载“不得转让”“禁止背书”等字样;
签章确认:须由背书人签章(企业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典型案例:
汽车制造商向零部件供应商背书汇票时注明“不得转让”。供应商因资金周转困难,将汇票贴现给融资公司。汇票到期被银行拒付后,融资公司起诉制造商要求付款。法院判决:制造商对融资公司的付款请求可合法抗辩,因其已通过禁止转让背书切断责任链条。
2.质押背书:附条件的权利转移
质押背书是限制背书的特殊形式,其效力规则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限制:被背书人(质权人)仅享有票据质权,无权转让票据所有权;
责任边界:若质权人擅自转让票据,背书人(出质人)可对抗任何第三方持票人;
行权条件:只有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才能行使票据权利。
3.委托收款背书:仅限代理行权
委托收款背书的核心特征是禁止处分权:
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汇票,被背书人仅获代理收款权限(如银行代收货款),不得转让票据或质押;
若被背书人违规处分票据,背书人可主张所有处分行为无效。
违反限制背书的法律后果与救济路径
1.责任切断的抗辩规则
限制背书的核心效力在于抗辩权锁定:
直接后手责任不变:原背书人仍需对直接被背书人承担付款及追索责任(如总包公司对分包商的义务不变);
对后续持票人免责:若直接被背书人违规转让,原背书人可拒绝向后续持票人担责(如总包公司拒绝对钢材供应商付款);
连带责任豁免:后续持票人无法要求限制背书人承担票据连带责任。
2.违规转让的连带责任转移
当被背书人违反限制转让票据时:
违规转让人承担全责:如分包商违规转让汇票给钢材供应商,需对供应商的票据权利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风险:后续持票人需自行承担前手权利瑕疵风险(如供应商需核实分包商是否违规受让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