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后背书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之一,也是票据流通中的特殊法律行为期后背书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持票人再将票据背书转让的行为。此类背书仅产生普通债权转让效力,背书人不承担票据担保责任。例如:某建筑公司持有的商业汇票于2025年8月1日到期,但直至8月11日(超过10日提示期)才背书转让给钢材供应商。若该汇票最终被拒付,供应商只能向建筑公司追索,无法追究其他前手责任。
期后背书的本质在于其阻断票据的信用传递功能——通过法律强制限定票据超期后的转让效力,将票据信用降级为普通民事债权,保护背书人免受不可预见的远期追索风险,体现了初级会计考试中“票据要式性”与“权利时效性”的核心逻辑。
期后背书的法定要件与类型识别
1.三类法定适用情形
期后背书的生效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票据被明确拒付:付款人出具《拒绝承兑证明》或《拒绝付款证明》;
超期未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超过到期日后10日提示期(如8月1日到期,最晚8月10日提示);
超期未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超过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期。
典型案例:
外贸公司持有“见票后60天付款”汇票,未在出票后1个月内提示承兑,却于到期后背书给物流公司。汇票遭拒付后,法院判决:该背书属期后背书,物流公司仅能向外贸公司追偿,无权向出票人索赔(2024年苏商终字第73号)。
2.电子票据的系统强制认定
票据系统(ECDS)自动标记“超期票据”,后续背书操作时强制弹出风险警示;
若持票人坚持转让,系统自动生成《期后背书风险告知书》要求签收确认。
期后背书的法律效力差异
1.责任范围缩窄:仅保留“普通债权”效力
与普通背书相比,期后背书产生三重效力限制:
担保责任豁免:背书人无需承担票据法上的担保承兑/付款责任(如钢材供应商无法要求建筑公司前手赔偿利息);
抗辩延续性:被背书人需继受前手权利瑕疵(如出票人可对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同样适用于被背书人);
无追索权阻断:被背书人丧失对除直接前手外其他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2.权利行使的双重降级
票据权利→民事债权:持票人只能依据《民法典》主张合同债权,无法行使票据追索权;
短期时效→普通诉讼时效:票据权利时效(到期日起2年)转为民事债权3年诉讼时效,且丧失利息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