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后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依法提示付款被拒绝时,向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面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的权利。这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考点,与期前追索权共同构成票据追索制度的“双轨机制”。
期后追索权的本质是“权利补救机制”。例如,某新能源企业持有一张2025年12月31日到期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承兑银行以“账户冻结”为由拒绝支付,该企业可立即向前手(如设备供应商)主张追索票据金额500万元及利息。这一规则是初级会计考生理解票据权利救济流程的关键切入点。
期后追索权的三大法定触发情形
1.直接拒付
付款人明确出具《拒绝付款证明》或电子票据系统显示“拒绝付款”状态。
案例:某连锁餐饮企业持汇票于2025年8月1日到期,付款人D银行在电子系统中标注“资金不足”,持票人可凭系统截屏启动追索程序。
2.实质不付款
付款人未明确拒付,但因账户冻结、破产清算等原因无法划转资金。
案例:某物流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企业E因被法院宣告破产,导致票据款项无法兑付,持票人可凭破产裁定书行使期后追索权。
3.付款人主体资格灭失
包括付款人死亡(自然人)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法人)。例如,某制造企业持支票到期后,发现付款人F公司已被市场监管部门注销,持票人可向出票人G公司追索。
期后追索权的四大构成要件
1.票据有效性
票据需满足绝对记载事项完整、签章真实等法定要求。例如,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则持票人丧失追索权。
2.程序合法性
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远期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
案例:某贸易公司持定日付款汇票,到期日为2025年9月30日,若2025年10月11日才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3.证据完整性
需提供《拒绝付款理由书》、法院文书或电子系统拒付记录。例如,某科技公司未取得银行出具的拒付证明,仅凭电话录音起诉被法院驳回。
4.权利时效合规
首次追索权时效:自拒付日起6个月内;
再追索权时效:自清偿日起3个月内。
期后追索权的两大行使流程
1.法定程序
提示付款:通过电子票据系统或线下提交原件;
取得拒付证明:银行/付款人出具书面文件或电子记录;
通知前手:3日内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告知;
选择追索对象:可跳过中间环节直接起诉出票人或承兑人。
2.金额计算规则
项目 | 计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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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额 | 全额主张(如500万元) |
利息 |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2025年为3.85%) |
费用 | 公证费、邮寄费等必要支出(律师费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