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在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并继续向其前手或承兑人、出票人主张偿还已支付款项及利息的权利。这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重点内容,考生需重点掌握其与初次追索权的区别及实务规则。
再追索权的核心逻辑在于“代位追偿”。例如,某新能源设备供应商A作为背书人向持票人B支付了100万元票据款后,可向出票人C主张“100万元+利息+追索费用”。这一机制体现了票据债务的连带性,是初级会计考生理解票据权利流转的核心知识点。
再追索权的三大构成要件
1.债务清偿的法定性
被追索人需实际履行票据债务,且清偿范围需覆盖持票人主张的全部金额。例如,某物流公司D向持票人E支付了票据本金50万元及利息1.2万元后,方可取得再追索权。
法律依据:《票据法》规定,再追索权人需出具已清偿的收据及原票据。
2.票据权利的完整性
再追索权人需收回完整票据原件及拒绝证明文件。例如,某科技公司F清偿债务后未取得持票人G移交的票据原件,则无法主张再追索权。
3.时效合规性
再追索权需在清偿日起3个月内行使,逾期则权利消灭。例如,某建筑公司H于2025年3月1日清偿债务,若2025年6月2日起诉前手,则丧失权利。
再追索权的两大时效规则
1.权利行使时效
对比维度 | 初次追索权 | 再追索权 |
---|---|---|
时效起算点 | 被拒绝付款/承兑日 | 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 |
时效期限 | 6个月 | 3个月 |
案例:某医疗器械公司I在2025年4月10日清偿债务,需在2025年7月9日前行使再追索权,否则权利消灭。
2.利息计算规则
利率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例如,2025年LPR为3.85%,则100万元票据款每日利息为105.48元(1,000,000×3.85%÷365)。
计算范围:包括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但不含诉讼费、律师费。例如,某贸易公司J清偿110万元(含利息10万元)后,可向前手主张“110万元+清偿日起利息”。
再追索权的三大法律效力
1.权利代位性
再追索权人取得与原持票人同等的权利,可跳过中间环节直接追索出票人。例如,背书人K清偿后可直接向出票人L主张权利,无需经其他背书人同意。
2.责任连带性
所有前手债务人(包括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对再追索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某食品加工企业M清偿后,可同时起诉出票人N和承兑人O。
3.抗辩权限制
前手不得以基础交易瑕疵对抗再追索权。例如,某化工企业P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再追索,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