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期限,旨在评估双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与职业预期。其核心规则包括:
期限分层:
3个月≤合同期<1年 → 试用期≤1个月(例如某奶茶店与兼职店员签订6个月合同,试用期仅15天);
1年≤合同期<3年 → 试用期≤2个月(某互联网公司为UI设计师签订2年合同,约定2个月试用期);
合同期≥3年或无固定期限 → 试用期≤6个月(某汽车厂与工程师签订5年合同,试用期5个月)。
禁止重复试用: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若某教育公司将员工从销售岗调至市场部时再次约定试用期,则属违法。
典型场景与争议案例
1.互联网行业:试用期延长陷阱
某MCN机构与短视频编导签订3年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因项目进度滞后,公司在第5个月要求“延长试用期至8个月”。劳动者投诉后,劳动仲裁判定企业需按转正工资标准支付超期2个月的赔偿金(约1.6万元)。
2.制造业:薪资缩水的“80%规则”
某电子厂质检员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转正后5000元,符合“不低于约定工资80%”的规定。但另一家机械厂将试用期工资定为30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500元),虽满足最低线,却低于合同约定工资6000元的80%(应为4800元),最终被责令补发差额。
3.服务业:解雇权的合规边界
某旅行社以“带团客户评分低于4.5分”为由,在试用期最后一周解雇导游。但因未在入职时书面告知该录用条件,仲裁认定解雇违法,需支付赔偿金。
法律边界与常见误区
1.“隐形试用期”的合规红线
违法案例:某装修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实习协议》,约定3个月“考察期”后再签劳动合同,被认定为规避试用期规则,需支付双倍工资;
合规操作:某物流公司通过《岗位胜任力评估表》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涵盖技能测试、客户反馈等量化指标。
2.试用期福利的“全薪幻觉”
误区:“试用期不享受年终奖”——某科技公司因未将试用期员工纳入奖金分配范围,被判补发差额;
正解:某医疗设备公司明确试用期员工可享受50%季度奖金,转正后提升至100%。
3.解雇保护的“双向限制”
企业限制:除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外,不得随意解雇(如某地产公司因“性格内向”辞退销售员被判定违法);
劳动者权利:提前3天通知即可离职(例如某电商客服试用期内提出离职,3天后直接办理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