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无法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依法向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这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考点,与付款请求权共同构成票据权利的“双重保障机制”。
追索权的核心特征是“补充性”和“连带性”。例如,某新能源企业持有一张2025年12月31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若承兑银行因破产无法付款,该企业可直接向前手(如设备供应商)主张票据金额100万元及利息。此类规则是考生理解票据权利救济机制的关键切入点。
追索权的三大法定类型
1.期前追索权与到期追索权
期前追索权:在票据到期前,因承兑人拒绝承兑、付款人死亡/逃匿等法定原因行使。例如,某医疗设备公司持汇票于2025年8月1日提示承兑被拒,可立即向前手追索。
到期追索权:票据到期后付款人明确拒付时行使。例如,某物流公司持支票于2025年9月30日提示付款被拒,触发到期追索权。
2.初次追索权与再追索权
初次追索权:持票人首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追索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及追索费用。例如,某连锁餐饮企业追索时主张“票面金额+0.05%日息+公证费”。
再追索权:债务人清偿后向更前手追索,金额包含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例如,背书人A向持票人支付110万元后,可向出票人B追索“110万元+清偿日起利息”。
追索权行使的四大要件
1.形式要件:程序合法性
提示票据: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或付款(如支票需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
拒绝证明:需提供退票理由书、法院破产文书等法定证明文件。例如,某贸易公司因付款人逃匿,凭公安机关证明行使追索权。
通知义务:持票人需在3日内书面通知前手,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2.实质要件:法定事由成立
拒付情形:包括明确拒付、付款人破产或死亡等。例如,某建筑公司因承兑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触发非拒付追索。
权利时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时效为拒付日起6个月,对出票人/承兑人为到期日起2年。
追索权的两大法律效力
1.连带责任:债务人无顺序限制
持票人可跳过中间环节直接追索任意债务人。例如,某科技公司持汇票被拒付后,可选择仅向信用良好的上游供应商追索,无需依次追偿。
2.追索金额:法定范围明确
本金:票面金额全额主张,不得部分追索。
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如2025年LPR为3.85%)。
费用:包括拒绝证明制作费、邮寄费等,但律师费、诉讼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