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定日付款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之一,也是商业汇票中最常见的付款时间约定形式。票据定日付款指出票人在汇票上明确记载特定日历日期作为付款到期日(如“2025年10月31日付款”),持票人需在该日期后10日内提示付款的法律安排。例如:建筑公司向钢材厂采购时签发一张“2025年8月1日付款”的商业汇票,钢材厂需在8月1日至8月11日期间提示付款,逾期将丧失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票据定日付款的本质在于其锁定债权债务履行时点的确定性——通过明确约定付款日期,避免见票即付票据的即时支付压力,又规避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不确定性,体现了初级会计考试中“票据要式性”与“文义性”的核心逻辑。
票据定日付款的法律特征与操作要求
1.法定形式要件:不可缺失的日期记载
定日付款汇票需同时满足两项强制要求:
到期日明确性:必须在票面清晰记载具体年月日(如“2025年12月31日”),模糊表述(如“开工后90天”)将导致汇票无效;
无条件支付委托:不得附加“货物验收合格后付款”等条件,否则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
典型案例:
某设备供应商接收采购方签发的“2025年3月15日付款”商业承兑汇票。因票据未记载具体年份,仅标注“3月15日”,法院认定该汇票因形式要件缺失而无效,供应商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2.操作流程的法定步骤
定日付款汇票的完整生命周期包含三个关键环节: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持票人需在约定到期日前(如8月1日到期的汇票,最晚7月31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将付款义务转化为刚性责任;
到期后10日内提示付款:自到期日起算(如8月1日到期,则8月1日-8月10日为提示期),超期将丧失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付款当日足额支付:付款人需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当日完成支付,延迟付款需承担利息赔偿责任。
票据定日付款的法律效力与责任边界
1.时间锁定的不可变更性
定日付款的核心效力在于其阻断单方修改权:
出票人不得提前付款:若付款人在到期日前支付(如7月20日支付8月1日到期的汇票),需自行承担风险(如汇票被重复兑付);
持票人不得强制期前收款:持票人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付款人有权拒绝且不构成违约。
2.逾期提示的双重责任减损
根据《票据法》,超期操作将导致:
追索权范围缩窄:逾期提示付款时,持票人仅能向出票人、承兑人追索,无法追究前手背书人责任;
利息求偿权丧失:若逾期后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只能主张本金,无法索要延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