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承兑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之一,也是远期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提示承兑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其承诺到期付款的票据行为。若未按期提示,持票人将丧失对除出票人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例如:某外贸公司收到国外客户签发的“见票后90天付款”商业汇票,需在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银行提示承兑,否则即使汇票真实有效,也无法向背书人追索。
提示承兑的本质在于其激活付款责任的法定前置程序——通过持票人的主动提示,将远期票据的收款期待权转化为承兑人的刚性付款义务,体现了初级会计考试中“票据要式性”与“权利保全”的核心逻辑。
提示承兑的法定程序与期限要求
1.三类汇票的差异化管理规则
根据《票据法》,提示承兑期限因汇票类型而异: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需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如1月1日签发、6月30日到期的汇票,最晚需在6月29日提示);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需在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如3月10日出票,最晚4月9日提示);
即期汇票(含见票即付商业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持票人可直接提示付款。
典型案例:
建筑公司持总包方签发的“2025年10月31日付款”商业承兑汇票,直至10月30日才向银行提示承兑。银行以“逾期”为由拒付,建筑公司丧失对分包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仅能向总包方(出票人)索赔。
2.电子票据的强制操作规则
电子商业汇票必须通过央行票据系统(ECDS)提交线上提示承兑申请;
付款人需在收到申请后72小时内在线点击“承兑”或“拒付”,超时系统自动视为拒绝承兑。
逾期提示承兑的法律后果与救济路径
1.追索权丧失的法定边界
《票据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此处需注意三层含义:
仅丧失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仍可向出票人主张权利(因出票人是最终债务人);
丧失追索权的范围:包括所有背书人、保证人等前手,但出票人及承兑人(若已承兑)责任不变;
例外情形:若付款人自愿承兑,持票人权利不受影响,但实务中极少发生。
2.补救措施的局限性
合同权利主张:持票人可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起诉直接交易方,但无法追究其他票据签章人责任;
时效风险:票据权利时效为到期日起2年,逾期将彻底丧失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