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之一,也是票据权利转让的法定程序。票据背书必须记载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两项法定事项,未记载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时视为到期日前背书),而“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为选择性记载事项,可改变背书的法律效力。例如:建筑公司将一张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钢材厂时漏填被背书人名称,钢材厂持票要求付款时遭银行拒付,因其背书形式要件缺失导致票据权利流转无效。
票据背书的本质在于其完成票据权利转移的法定要式行为——通过背书人签章确认责任承担,被背书人记载明确权利归属,二者共同构成票据流通的合法性基础,体现了初级会计考试中“票据要式性”与“文义性”的核心逻辑。
票据背书的法定记载事项及操作规范
1.绝对记载事项:背书生效的刚性条件
以下两项缺一即导致背书无效:
背书人签章:
自然人需亲笔签名或盖章;
单位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授权代理人章,且与银行预留印鉴一致。
被背书人名称:
必须填写全称(如“江苏XX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不得使用简称或代号(如“第一建筑公司”无效,应写工商注册名称)。
典型案例:
某设备公司背书转让汇票时仅加盖公章未填写被背书方名称。持票人补记“XX物流公司”后提示付款遭拒,法院判决:补记行为无效,因背书人未亲自确认被背书人身份,违反票据文义性原则(2024年鲁商终字第112号)。
2.相对记载事项:日期缺失的法定推定规则
背书日期:
若未记载,法律直接推定背书行为发生在票据到期日之前;
若实际背书日在到期日后,需主动记载日期,否则构成期后背书(仅产生普通债权转让效力)。
3.选择性记载事项:改变背书性质的特别约定
限制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后续背书人仅对直接后手担责;
质押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仅取得质权而非票据所有权;
委托收款背书:记载“委托收款”,被背书人仅获代理收款权限。
不同背书类型下的记载要求差异
1.转让背书:权利完整转移的常规操作
记载要件: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全称+(可选)背书日期;
法律效力:被背书人取得完整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初级会计考点:若被背书人名称写错,需由原背书人划线更正并重新签章,单方涂改无效。
2.质押背书:担保债权的特殊记载
法定记载:除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外,必须写明“质押”字样;
效力边界:被背书人(质权人)无权转让票据,仅在债务到期未清偿时可行使票据权利;
案例说明:
某公司将汇票背书给银行时注明“质押”,后银行擅自转让给第三方。法院认定:转让行为无效,因质押背书限制了处分权。
3.委托收款背书:代理权限的明示要求
强制记载:需注明“委托收款”或类似文义;
操作限制: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如银行代收货款后不得转给其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