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因付款人/承兑人出现法定事由导致到期付款可能性显著降低时,无需等待票据到期即可直接向前手债务人主张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这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考点,与到期追索权共同构成票据追索制度的“双轨机制”。
期前追索权的本质是“风险预警机制”。例如,某医疗设备公司持有一张2025年12月31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若承兑银行于2025年10月被法院宣告破产,持票人可立即向前手(如医疗器械供应商)追索票款100万元,无需等到票据到期日。这一规则是初级会计考生理解票据权利救济时效的关键切入点。
期前追索权的四大法定触发情形
1.被明确拒绝承兑
付款人出具《拒绝承兑证明》时,持票人可立即追索。
案例:某电商平台持电子商业汇票向付款人A公司提示承兑,A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出具退票理由书,持票人可直接起诉出票人B公司。
2.付款人/承兑人丧失偿付能力
包括死亡、逃匿、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发现承兑人C银行因违法被央行终止业务,持票人可凭行政处罚书启动期前追索。
3.承兑附条件
付款人承兑时附加“货物验收合格后付款”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4.付款人被责令停业
如税务机关对付款人采取强制停业措施。
实务操作:持票人需留存《停业整顿通知书》作为追索证据。
期前追索权行使的三大关键步骤
1.取得法定拒付证明
文件类型:银行出具的《拒绝承兑证明》、法院破产裁定书、公安机关逃匿证明等。
电子票据操作: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导出拒付记录并区块链存证。
2.履行通知义务
时限:自收到拒付证明起3日内书面通知前手,否则需赔偿逾期利息损失。
案例:D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双通道通知前手,确保法律效力。
3.选择追索路径
连带责任规则:持票人可跳过中间环节,直接起诉任一前手或出票人。
实务策略: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上游企业追索,降低执行风险。
期前追索权与到期追索权的核心区别
对比维度 | 期前追索权 | 到期追索权 |
---|---|---|
触发时间 | 票据到期前 | 票据到期后 |
风险性质 | 预防性措施(付款风险显著增加) | 补救性措施(已确定无法付款) |
证据要求 | 需证明“付款可能性显著降低” | 仅需证明到期后被明确拒付 |
考试侧重点 | 法定事由判断 | 时效计算与金额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