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期汇票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必须立即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汇票。它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考点。
即期汇票的核心特征在于“见票即付”,无需等待特定到期日。例如,某医疗器械公司向供应商采购设备时签发一张即期汇票,供应商持票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审核无误后立即将款项划入供应商账户。此类实务场景是考生理解票据时效性与支付义务的关键切入点。
即期汇票的三大法定要件
1.必须记载事项(缺一无效)
“见票即付”字样:明确记载“即期付款”“提示即付”等法定表述;
出票人签章:单位需加盖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个人需亲笔签名;
确定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视为即期汇票,但需明确标注“见票即付”字样以区别于其他类型汇票。
2.禁止记载事项
到期日条款:若记载“出票后30日付款”等远期条款,则汇票性质转为远期汇票;
附条件支付:如“货到付款”,此类记载导致汇票无效。
案例:某食品加工厂签发汇票时误写“验收合格后付款”,银行以“附条件支付”为由拒付,法院判定该汇票无效。
即期汇票的三大法律效力
1.即时支付效力
付款人需在持票人首次提示时立即付款,不得以资金调度等理由拖延。例如,某服装出口企业持即期汇票向国外银行提示付款,银行需在当日完成外汇结算。
2.抗辩切断效力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的基础交易纠纷(如合同违约)对抗善意持票人。例如,A公司以B公司未交货为由拒绝向持票人C付款,法院不予支持。
3.权利证明效力
持票人仅需证明背书连续性和签章真实性即可行使权利,无需提供交易合同等额外证明。
实务操作与备考策略
1.操作规范与风险防控
电子化操作: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签发即期汇票,系统自动校验“见票即付”字样及签章合规性;
企业内控:建立空白票据登记簿,限制即期汇票签发权限,避免员工滥用。
案例:某电商平台使用电子即期汇票结算供应商货款,系统设定单笔金额上限100万元,超限需财务总监二次审批,有效防控资金风险。
2.与远期汇票的对比学习
对比维度 | 即期汇票 | 远期汇票 |
---|---|---|
付款时间 | 提示时立即付款 | 特定未来日期付款 |
承兑要求 | 无需承兑 | 需承兑后方可生效 |
风险等级 | 低(付款即时性保障) | 较高(存在信用与市场风险) |
适用场景 | 小额交易、紧急结算 | 长期合同、延期支付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