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租用乙拥有的一台掌上电脑,后甲将该电脑转让给丙,丙不知道该笔记本电脑为乙的财产,且以与市场同类产品相当的价格受让了该电脑,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有权追回该电脑
B: 乙无权追回该电脑
C: 丙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D: 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考点】善意取得制度
【解题思路】掌握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具体解析】(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D错误;
(2)本题构成善意取得制度,丙获得电脑的所有权,乙无权追回该电脑。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