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租用乙拥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后甲将该电脑转让给丙,丙不知道该笔记本电脑为乙的财产, 且以与市场同类产品相当的价格受让了该电脑,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有权追回该电脑
B: 乙无权追回该电脑
C: 丙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D: 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考点】善意取得制度
【解题思路】掌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具体解析】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本题中,丙为善意的受让人,且价格合理,已经交付,因此乙无权追回该电脑,丙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无权处分者订立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综上,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