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申报情形的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 甲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其清偿率为30%。甲企业为乙企业向某银行的贷款提供了100万元的一般保证。如果乙企业也破产,并且其清偿率为20%,该银行可以在甲企业的破产程序中就该100万元的保证得到24万元的清偿
B: 丙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对其享有的未到期债权申报债权
C: 丁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其与戊、庚企业共同负有120万元的连带债务。如果戊、庚企业也进入破产程序,则该笔债的债权人有权分别同时在三个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但申报总额不得超过120万元
D: 辛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该企业职工对企业所欠的工资和医疗、抚恤费用等所享有的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考点】本题考核破产债权
【解题思路】熟悉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
【具体解析】选项A:(100-100*20%)*30%=24万元;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破产案件中申报。选项C不正确。
答案选 C